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上虞区房地产市场实际,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举措,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发布《关于优化政策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推出“上虞房产新政20条”。
上虞房产新政20条
一、稳定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积极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城中村改造、城镇危房改造,开拓民营企业合作模式,结合资金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征收项目的开展。
(二)完善房票安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政策,创新房票模式,加大房票补贴力度,加快拓宽房票使用范围,优化丰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户不同的需求。
(三)实施购房契税补贴。对原定给予房地产交易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补贴的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原定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降低购房税收负担。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绍兴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全面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优化住房供给
(六)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统筹考虑全区不同区域不同品质住宅定位和需求,优化住宅用地规划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和勾地力度,优先推出容积率较低、位置优越、配套齐全的优质地块。
(七)完善全装修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住宅地块对全装修不作强制性要求,可按毛坯交付。2023年1月1日以前出让且未进行预售销售的住宅地块,若涉及有全装修要求的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工程审批等手续变更后可予以取消。
(八)鼓励国企回购。适当增加政策性保障住房房源的储备,鼓励国有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现房或期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房源。
三、加大信贷金融支持
(九)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及时执行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优化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十)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
(十一)缓解信贷资金困难。支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延(展)期,以缓解资金困难,做到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下调、征信记录不影响;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金融支持政策执行不力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机构考核、约谈和惩戒。
四、提升行业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土地竞得方自《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清50%的土地成交价款,12个月内可分两至三次付清剩余50%的土地成交价款。
(十三)全面建立“快审批”绿色通道。助力项目“早开工、快见效”,对已缴纳不低于50%土地成交价款的住宅用地项目,可先行容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开发建设手续。
(十四)灵活备案价格浮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住宅地块和2023年1月1日以前出让的住宅地块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销售备案价格可以在现有定价机制基础上±5%以内浮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住宅地块销售备案基础价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上浮,2023年1月1日以前出让的住宅地块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上浮。
(十五)适当调整商品房网签幅度。根据项目去化情况及市场接受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下调最低网签幅度,网签价格最低可下浮至备案价格的90%。
(十六)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申请预售许可的,每期允许按幢(栋)申请预售,申请预售的幢(栋)规模不低于5000平方米。
(十七)优化预售许可节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住宅地块,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实体交付样板房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在预售住宅房源外设置交付样板房办理预售许可,并在首次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提供实体交付样板房。
五、全力支持“保交楼”
(十八)压实属地责任。属地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保交楼”责任,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妥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十九)推进项目竣工备案。对于风险项目(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短期内不具备整体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条件,但已售楼(幢)已逾期交付的,在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建(构)筑物按规划许可图纸实施建设等相应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分期验收,开展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工作。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着力正面引导、提振信心。严肃查处恶意炒作、虚假宣传和不实猜测评论等扰乱市场和误导群众行为,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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